民法第967條 
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
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

第一項規定之「己身所從出」謂尊親屬,例如:父母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「從己身所出」謂卑親屬,例如:孫子女。
第二項規定之非直系親屬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,如兄弟、姊妹、叔伯。

話說晚餐後往補習班路上…我說我那任職於某國內知名網路公司長的很帥的弟弟是我「旁系血親」
某人一直跟我爭論「妳弟弟跟你應該是直系血親阿…」

我很確定的表明我確認是旁系血親沒有錯!

他堅持我跟弟弟是同一個肚子出來的,一定是「直系」血親沒有錯!!

因為彼此都很堅持,於是我們打賭了「一杯飲料」………

所以我要喝Akuma caca的咖啡~謝謝摟!

話說老師在帶法條時…有說國小的公民與道德有教過。



那個……親等我忘了計算,是一等嗎?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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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eggy8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7) 人氣()